2022年北京在职法学硕士初试笔记(二):民法学笔记-MBA研究生北京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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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在职法学硕士初试笔记(二):民法学笔记
发布时间:2021-06-03 21:04:46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概念题
1 、民法的渊源
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 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包括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两个方面。民法 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七类:① 宪法;② 民事法律;③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④ 最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⑤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⑥ 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⑦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2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答: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 他民事法律、法规,涵盖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其特点在于其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并不注重外在的形式以及 不仅限于法律、法规,而且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3、 人身关系
答: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两 类:
① 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这些关系在民法上表 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例如,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② 基 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身份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 间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类:一是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这 类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公民的身份权,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 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依法相互享有的身份权,以及因监护关系 产生的监护权等。二是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例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通过智力创作活动取得著作、专利、商标而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公民享有的发现权和发明权中的人身权。


4、 公序良俗原则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中的公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在法律上大 都有明确的规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就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但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可能涵盖无余,需要以公序良俗作为补充,依公序良俗原则,凡订 立的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即使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也应当被宣告无 效。良俗,又称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善良风俗的含义包含两个方面:
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
② 某个区域社会所普 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


5、 绿色原则
答: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 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包括如 下两方面内容: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绿色原则要求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要与资 源、环境相协调,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
② 保 护环境和生态。民法也必须承担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功能,对财产权的客体、权 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完善,强化不动产所有人、使用 人负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义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
1 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其具体内 容为:
① 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 令或决议予以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应认为法律一直 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②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 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在通常情况下, 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民 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是,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空间效力一般 可以分为:
① 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 以外无效。a.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 域的一切领域,如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我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b.凡属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立法机关管辖区 域内发生效力。


② 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在我国,为保护国家和公 民、法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域外效力。例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同的情况:
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 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 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
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 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但依据《民法典》和《涉外民事 关系律适用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民法 在适用中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以及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2 简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答: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典》中,该原则被称 为“自愿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 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尽管该原则在民法的各部分(如身份法 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体现程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 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在私法领域,“法无禁 止皆自由”。所有公法不加以禁止的范围,均由私法主体进行意思自治。


(2)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任意性特点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相互之间 的权利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一约定就是有效的。由于 民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其大多数规范都属于任意性规范。这种任意性的特点 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减少了国家的干预,从而能够激发市场 主体的活力,使其能够广泛地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活动。因此,这一原则奠定 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② 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 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它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a.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即在民事领域中,除了 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当事人是否从事某种行为,是否行使某种权利,应当完全由当事 人自由安排。b.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为自己设定权利和承担义务,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可以依法变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经合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改变民法的任意性规定。c.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从 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四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救济方式。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 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即便受害人选择不适当,除非其受到了不正当的影 响,否则也应当由该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③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在19世纪,由于个人主义思潮的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经被绝对化,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加强了 对经济领域的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都已 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自由或契约自由的限制表现得尤为突出。


3 、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答:(1)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 护。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突出 平等原则对于划清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实际意义。(2)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① 人格平等。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 异,而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 有,并且在范围上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② 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合同关 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平等原则还表现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 方当事人。民法规则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民事主体,当然,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法律也可能对特定主体的利益进行倾斜保护,例如,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法律一般会 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③ 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无论民事主体在所有制、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保护。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 在民事责任方式上,应当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宗旨,一般不能 对加害人的行为施以类似于公法上的惩罚性措施。当然,在追究了民事责任以后,并 不影响追究违法者其他公法上的责任,这两种责任并行不悖。应该指出,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 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论述题
1 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 发点,它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 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不直接涉及当 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仍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从规范的性质来看,民法上关 于基本原则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以下几种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又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 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 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等。(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典》中,该原则被称为“自愿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 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尽管该原则在民法的各部分(如身份法 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体现程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 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在私法领域,“法无禁 止皆自由”。所有公法不加以禁止的范围,均由私法主体进行意思自治。(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 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 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在法律 上明确确认了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恪守信用,并依照善意的方式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 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规范到被确认为法律原则以后,已成为法律上一项重要 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 实,恪守承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 公序,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建构的秩序,不限于民事法律和民事 法规,一切法律和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都可以通过公序原则在民法中发挥作用。良俗,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 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从基本原则的层面,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 、试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恪守信用,并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 原则或“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规范到被确认为法律原则以后,已成为法律 上一项重要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 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作用:(1)确立行为规则的作用 所谓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 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在物权的行使中,也要秉持诚信 原则,不得滥用物权。所谓恪守承诺就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严守合同、信守允诺曾 被认为是自然法的基本规则,也是基本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项抽象的法 律原则,依据该原则可以产生各种具体的民事义务。例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 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契约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期到 来以后,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且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 则的要求,作出履行和接受履行,并负担附随义务。(2)解释的功能 这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用于解释法律规则的内涵,例如,在适用法律方面,诚 实信用原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依据诚实信用、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 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在比较法上,一些国家的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民 法典,从而创设了缔约过失、情事变更、禁止滥用权利、附随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在 合同发生争议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用于解释合同条款的内涵,为解释合同确定准 则。(3)衡平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冲突或矛盾,甚至发生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这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平衡。因此,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充分 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4)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运用于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相 关内容作出约定(如缺少对标的物质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可以依诚实信 用原则加以完善,填补合同漏洞。(5)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的观点,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这既有助 于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也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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