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晋城:多元价值交融下的虚假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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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晋城:多元价值交融下的虚假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18-12-19 15:18:45

安晋城:2018年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二等奖获得者

多元价值交融下的虚假意思表示

Research on Simulation in View of Mingling Multivariate Values

作       者:安晋城
指导教师:申卫星
培养院系:法学院
学       科:法学
读博感言: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


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价值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虚假行为现象,例如阴阳合同、名股实债、虚构债权进行抵押、虚构交易增加销售量等。这些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虚假意思表示,它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当事人通过虚假意思表示,逃避税款,骗取贷款和担保,提升自己在交易平台上的关注度,严重影响了税收、金融以及正常的交易秩序。

本论文便针对虚假意思表示的相关问题展开系统的法律研究。通过本研究,虚假意思表示将得到更为清晰的界定,对其法律效果也将获得更为统一的认识,经济与社会秩序将得到更好地维护。


主要研究内容

虚假意思表示本质上是欠缺法律拘束意思的、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是否欠缺法律拘束意思是解释认定虚假意思表示的关键,可以通过当事人私下订立的秘密 附约直接认定,亦可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来认定,包括合同本身的性质、当事人的 身份处境、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等。在诉讼中,只能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虚假意思表示,并且该主张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法院不得对虚假意思表示主动进行审查。在证明标准上应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虚假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由提出的人承担。在适用范围上,虚假意思表示规定可以适用于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共同法律行为的内部关系之中;不仅适用于财产行为,也适用于身份行为,但身份行为不单纯地无效;不仅适用于相对人通谋的情形之中,亦可适用于相对人知情的情形之中。

虚假意思表示可以构成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虚伪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同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脱法行为),也不同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当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了虚伪行为与欺诈等法律行为无效(或 可撤销)的构成要件时,会使虚伪行为的法律效果发生改变。

虚伪行为中的信赖值得保护,可以从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展开。积极方面可以运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与恶意抗辩制度来实现法律漏洞填补的效果,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虚伪行 为对其有效。

隐藏行为不受虚假行为的影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是,隐藏行为的效力依然受内容违法、形式违法等规定的 制约。隐藏行为可以用来处理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借名行为、阴阳合同和 “名为……,实为……”的问题。


主要创新点

1. 本文在意思表示理论的框架下,为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寻找了理论基础, 认为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法理在于欠缺法律拘束意思,这是当事人消极私法自治的体现。

2. 在适用范围上,虚假意思表示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单方行为,不仅可以适用于法律行为,也可以适用于准法律行为;不仅可以适用于相对人通谋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相对人知情的情形。

3. 在性质上,本文主张虚伪行为的无效是相对无效,即只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可以主张。

4. 虚伪行为无效与恶意串通无效、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在法理基础上不同,虚伪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层面认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后两者则着眼于行为不违反公共利益的角度。

5. 对信赖虚假意思表示的善意第三人应该予以保护,在消极层面可以赋予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积极层面可以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目的性扩张,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类推适用,或者依据恶意抗辩与诚信原则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虚假意思表示有效的规则进行建构。


代表性学术发表

1. 《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赔偿及其限制》,《政治与法律》2016 年第 3 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6 年第 9 期全文转载。

2. 《事实认定中的书面证据与口头证据——评洪秀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2017 年第 6 期。

3. 《我国<民法典>应规定脱法行为——从虚伪行为与脱法行为的关系出发》,《学术交流》2017 年第 9 期。

4. 《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认定》,《北京仲裁》2015 年第 1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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